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8號蔡仁哲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法112年度訴字第7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仁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0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仁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邱記文  住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5號5樓
被   告 蔡仁哲  住新北市三重區長生街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書記官  余佳蓉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