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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8號蔡仁哲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法112年度訴字第7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仁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0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仁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邱記文 住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5號5樓
被 告 蔡仁哲 住新北市三重區長生街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書記官 余佳蓉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