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000053號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裁定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5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53號
相 對 人 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90巷56弄15號
法定代理人 傅偉僑  住同上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廖世賢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