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033號邱家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律112年度金字第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家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家輝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3號
原 告 蕭百均
被 告 梁展銘
陳力獻
丁少剛
羅暐晟
蘇郁凱
邱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梁展銘、邱家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被告
梁展銘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被告邱家輝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梁展銘、邱家輝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梁展銘、邱家輝如以新臺幣貳拾
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律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