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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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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553號王安博士即王信惠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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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2司執守字第445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安博士即王信惠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55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安博士即王信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守股書記官丁于真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郵局收取新臺幣10,171元(含手續費250元)之債權,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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