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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0982號楊美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美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9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美雲之清償借款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