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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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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000070號陳建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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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律111年度金字第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霖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70號
原   告 周育任  
被   告 陳建霖  
      劉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67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被告陳建霖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被告劉祥恩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
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律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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