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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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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0967號李明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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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明娟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96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明娟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李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695元,及自民國98年7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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