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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0967號李明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明娟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96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明娟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李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695元,及自民國98年7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