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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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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93號簡水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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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麟111年度訴字第26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水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69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水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翊芳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93號
原   告 呂玉玲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告 李淑惠  
      廖簡梅  
      簡玉凱  
      簡英富  
      邱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麗雲  
           
被   告 羅龍雄  
      黃祐焜  
      簡次郎  
      簡茂鏗  
           
      簡隆  
            
           
      簡麗雲  
      簡麗娟  
      簡彩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冠廷  
            
被   告 簡昭雄  
            
      簡鴻儒  
      簡鴻鵬  
            
      簡育傑  
           送達代收人 簡國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國棟  
被   告 簡志鵬  
      簡淑真  
      簡志強  
      江簡雪  
            
      王簡金蓮 
            
      簡金木  
      簡金枝  
      簡金花  
      簡金葉  
      簡金華  
      簡家璿  
      簡科銘  
      簡金福  
      簡金火  
      簡金杏  
      簡水源  
            
           
      簡易章  
      簡怡珊   
      簡名杉  
      簡美佳  
      簡照祈  
           
      簡君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簡茂鏗  
           
被   告 陳昱達  
      陳嵩杰  
      陳彩鳳  
      黃宗翰  
           
           
      黃俊溢  
           
            
      盧春女  
      陳素貞  
      簡玉娟  
           
      簡瑞宏  
      邱俊傑  
           
      簡葉素  
      簡茹瑄  
      簡慈恩  
      簡慈暉  住同上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學成段620地號土地(面積202.44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報到單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原告
呂玉玲
9/120
9/120
被告1
李淑惠
1/6
1/6
被告2
廖簡梅
1/12
1/12
被告3
簡玉凱
1/48
1/48
被告4
簡英富
1/48
1/48
被告5
邱麗華
6/120
6/120
被告6
羅龍雄
3/120
3/120
被告7
黃祐焜
3/120
3/120
被告8
簡次郎
2/108
2/108
被告9
簡茂鏗
1/108
1/108
被告10
簡啟隆
2/108
2/108
被告11
簡麗雲
1/108
1/108
被告12
簡麗娟
1/108
1/108
被告13
簡彩鳳
1/108
1/108
被告14
簡昭雄
1/144
1/144
被告15
簡鴻儒
1/144
1/144
被告16
簡鴻鵬
1/144
1/144
被告17
簡育傑
6/432
6/432
被告18
簡志鵬
1/432
1/432
被告19
簡淑真
1/432
1/432
被告20
簡志強
1/432
1/432
被告21
江簡雪
6/432
6/432
被告22
王簡金蓮
6/432
6/432
被告23
簡金木
1/144
1/144
被告24
簡金枝
1/144
1/144
被告25
簡金花
1/144
1/144
被告26
簡金葉
1/144
1/144
被告27
簡金華
1/144
1/144
被告28
簡家璿
1/288
1/288
被告29
簡科銘
1/288
1/288
被告30
簡金福
1/72
1/72
被告31
簡金火
1/72
1/72
被告32
簡金杏
1/72
1/72
被告33
簡水源
1/108
1/108
被告34
簡易章
1/108
1/108
被告35
簡怡珊
1/108
1/108
被告36
簡名衫
3/216
3/216
被告37
簡美佳
3/216
3/216
被告38
簡照祈
1/48
1/48
被告39
簡君玲
2/216
2/216
被告40
陳昱達
1/72
1/72
被告41
陳嵩杰
1/72
1/72
被告42
陳彩鳳
4/72
4/72
被告43
黃宗翰
3/360
3/360
被告44
黃俊溢
3/360
3/360
被告45
盧春女
3/360
3/360
被告46
陳素真
6/120
6/120
被告47
簡玉娟
1/36
1/36
被告48
簡瑞宏
6/432
6/432
被告49
邱俊傑
1/432
1/432
被告50
簡葉素
6/432
6/432
被告51
張惠美
公同共有2/432
(原告起訴狀附表誤繕為各分別共有2/432,見板簡卷第29頁)
2/432(被告張惠美、簡茹瑄、簡慈恩、簡慈暉連帶負擔)
被告52
簡茹瑄
被告53
簡慈恩
被告54
簡慈暉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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