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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1010號呂元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元凱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010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呂元凱之給付電信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01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鄭宇辰
被 告 呂元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52元,及其中新臺幣7,404元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