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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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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0146號顏建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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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建宏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4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顏家恩等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蕭博允 
      李炤毅  
被   告 顏家恩  
      顏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67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2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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