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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0836號吳政儒之小額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政儒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83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政儒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以下為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8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蕭建昌
被 告 吳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