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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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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號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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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良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廖美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黃明瑩  住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77號8樓
被   告 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394巷3之3號
法定代理人 温宏星  住同上
           居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2段160巷7號12
            樓(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陳湘青  住同上
           居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2段160巷7號12
            樓(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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