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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號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良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廖美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黃明瑩 住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77號8樓
被 告 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394巷3之3號
法定代理人 温宏星 住同上
居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2段160巷7號12
樓(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陳湘青 住同上
居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2段160巷7號12
樓(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