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0713號蔡心瑀之民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心瑀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71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心瑀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以下為裁定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7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   告 蔡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葉心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蔡心瑀」。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