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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0713號蔡心瑀之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心瑀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71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心瑀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以下為裁定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7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 告 蔡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葉心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蔡心瑀」。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