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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0973號李信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信宏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97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信宏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 告 李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3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