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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1599號王勝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勝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599號原告陳福生與被告王勝鴻之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