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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5242號曾鼎惟即曾偉傑即曾僅恩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2司執守字第652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鼎惟即曾偉傑即曾僅恩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52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鼎惟即曾偉傑即曾僅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守股書記官丁于真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曾鼎惟即曾偉傑即曾僅恩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城路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