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小字第000911號林逸彬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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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逸彬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小字第911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逸彬之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91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顏秀玲
送達代收人 黃中勇
訴訟代理人 蘇函威
被 告 林逸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90元,及其中新臺幣19,503元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