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小字第000937號陳昱錦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昱錦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小字第93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昱錦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9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被 告 陳昱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6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0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