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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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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小字第000957號陳秋香(原名高陳秋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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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秋香(原名高陳秋香)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小字第9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秋香(原名高陳秋香)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9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陳秋香(原名高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20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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