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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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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簡字第000848號李柏潤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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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柏潤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簡字第848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柏潤之給付電信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李柏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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