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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小字第001395號林信昌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信昌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395號原告賴素梅與被告林信昌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下午4時8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145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