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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潘金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法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金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3號修復漏水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余佳蓉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