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44號相對人許順雄即永成汽車商行、相對人許順雄之催告行使權利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事德112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順雄即永成汽車商行、相對人許順雄之催告行使權利函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344號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催告行使權利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順雄即永成汽車商行、相對人許順雄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催告行使權利函節本如下:
主旨:通知臺端於文到21日內,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058號假扣押裁定所供擔保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112年4月18日聲請狀辦理。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三、查臺端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本院依供擔保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聲請,應通知臺端如主旨所示,臺端如逾期未行使權利並為證明,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
書記官 董怡彤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