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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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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7號王品方即大樂髮型工作室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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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儉112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品方即大樂髮型工作室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至第152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6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文書主旨:
本院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屆時應準時到庭。
備註:
(一)起訴狀繕本1件、命答辯通知1件。


書記官  王思穎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儉股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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