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小字第000841號林柏緯、林嘉詮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讓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柏緯、林嘉詮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小字第84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柏緯等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8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林柏緯
林嘉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