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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0056號陳世宏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世宏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56號原告許雅鈞與被告陳世宏之返還不當得利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6號
原 告 許雅鈞 住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4鄰榜林98號
居新北市板橋區僑中二街10巷17號5樓
被 告 陳世宏 住新北市鶯歌區鳳五路90號3樓
(另外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9日10時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