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0056號陳世宏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世宏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56號原告許雅鈞與被告陳世宏之返還不當得利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6號
原   告 許雅鈞  住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4鄰榜林98號
           居新北市板橋區僑中二街10巷17號5樓
被   告 陳世宏  住新北市鶯歌區鳳五路90號3樓
                      (另外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9日10時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