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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640號蔡懷方即蔡柏欣之112年4月12日新北院英112司執竹字第45640號執行命令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2司執竹字第456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懷方即蔡柏欣之112年4月12日新北院英112司執竹字第45640號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64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懷方即蔡柏欣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蔡懷方即蔡柏欣(身分證統一編號:F2XXXXXXX8號)(如姓名不符,則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準)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股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竹股書記官林劭柔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