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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小字第001102號劉寧華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寧華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10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寧華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11時14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145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