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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000355號林士鈞之開庭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翔111年度簡上字第3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士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3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士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林士鈞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瑞芝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