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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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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5號壬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泉源(原名陳沅宏)之催告行使權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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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事律112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壬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泉源(原名陳沅宏)之催告行使權利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55號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催告行使權利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壬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泉源(原名陳沅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催告行使權利函詳如附件。
 
 
書記官  李律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函
地    址:236202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傳    真:(02)2260-2714
承 辦 人:李律廷
聯絡方式:(02)2261-6720轉1768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事律112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文
主旨:通知臺端於文到21日內,就張宏榖即匯築室內裝修工程企業社即匯築工程企業社依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303號假扣押裁定所供擔保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張宏榖即匯築室內裝修工程企業社即匯築工程企業社
      112月10日聲請狀(如附件)辦理。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三、查臺端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本院依供擔保人張宏榖即匯築室內裝修工程企業社即匯築工程企業社聲請,應通知臺端如主旨所示,臺端如逾期未行使權利並為證明,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張宏榖即匯築室內裝修工程企業社即匯築工程企業社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
正本:壬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副本:張宏榖即匯築室內裝修工程企業社即匯築工程企業社
函 稿 代 碼:E042-1S 催告行使權利(司)
股       別:事律股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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