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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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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000403號林英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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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英明(遷出國外)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簡字第403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渭璜等之分割共有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40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林立桓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送達代收人林立桓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林渭璜  
      林峻岳  
      林艷杏  
      林綿綿  
      林敏雄  
      林秉男  
      林秉昭  
      林世忠  
      林俊吉  
      林俊互  
      林俊宇  
      林楷衡  
      林楷龍  
      鍾依陵  
      林敏弘  
      林英貴  
      林英華  
      林英明(遷出國外)
      林秋月  
      張林阿葵 
      林碧華  
      林碧玉  
      温子彥  
      温智超  
      温雅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林劉月卿 
      林鑑德  
      林正勇  
      林正添  
      林茂昌  
      林應麟  
      李宏達  
訴訟代理人 李學詩  
被   告 李宏志  
      陳李芳蘭 
訴訟代理人 陳友賢  
被   告 林鴻旭  
      林友松  
      林正彬  
      林正昌  
      牟中全  
      牟中如 
      林志鴻 
      林志樺 
      林祐賢 
      林煜庭 
      林澤宇 
訴訟代理人 陳瑞娟(委任狀無址)
被   告 林哲民 
      林美玲
      林滄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00.00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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