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汪寅華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儉111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汪寅華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字第152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13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及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汪寅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主旨公告於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方玉玲
訴訟代理人 張美玲
被上訴人 汪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更一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備註:
(一)檢附上訴人111年11月1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一件。
書記官 王思穎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儉股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