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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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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276號李良德之執行命令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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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2司執正字第462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良德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27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良德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李良德(身分證統一編號:F127998149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蘆洲光華路郵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收取新台幣1,917元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黃美雲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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