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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61號被上訴人潘林衡靜、被上訴人林衡柔、被上訴人林公世、被上訴人林昌世、被上訴人林扶世、被上訴人林惠玲、被上訴人鄭昭枝、被上訴人林立平、被上訴人林仁布、被上訴人張知惠、被上訴人林飛月、被上訴人林介今、被上訴人林則禹、被上訴人林穎豐、被上訴人林慧蓉、被上訴人顏明誠、被上訴人顏明格、被上訴人蔡哲一、被上訴人朱光和、被上訴人朱芳惠、被上訴人楊思瑛、被上訴人楊思雄、被上訴人吳宗叡、被上訴人吳佳原、被上訴人吳宗洲、被上訴人莊靜和、被上訴人林蕙瑗、被上訴人林○○(未成年)、被上訴人林○○(未成年)、被上訴人林○○(未成年)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敏111年度簡上字第5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潘林衡靜、被上訴人林衡柔、被上訴人林公世、被上訴人林昌世、被上訴人林扶世、被上訴人林惠玲、被上訴人鄭昭枝、被上訴人林立平、被上訴人林仁布、被上訴人張知惠、被上訴人林飛月、被上訴人林介今、被上訴人林則禹、被上訴人林穎豐、被上訴人林慧蓉、被上訴人顏明誠、被上訴人顏明格、被上訴人蔡哲一、被上訴人朱光和、被上訴人朱芳惠、被上訴人楊思瑛、被上訴人楊思雄、被上訴人吳宗叡、被上訴人吳佳原、被上訴人吳宗洲、被上訴人莊靜和、被上訴人林蕙瑗、被上訴人林○○(未成年)、被上訴人林○○(未成年)、被上訴人林○○(未成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561號確定界址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潘林衡靜、被上訴人林衡柔、被上訴人林公世、被上訴人林昌世、被上訴人林扶世、被上訴人林惠玲、被上訴人鄭昭枝、被上訴人林立平、被上訴人林仁布、被上訴人張知惠、被上訴人林飛月、被上訴人林介今、被上訴人林則禹、被上訴人林穎豐、被上訴人林慧蓉、被上訴人顏明誠、被上訴人顏明格、被上訴人蔡哲一、被上訴人朱光和、被上訴人朱芳惠、被上訴人楊思瑛、被上訴人楊思雄、被上訴人吳宗叡、被上訴人吳佳原、被上訴人吳宗洲、被上訴人莊靜和、被上訴人林蕙瑗、被上訴人林弘禹(未成年)、被上訴人林弘淵(未成年)、被上訴人林弘嫣(未成年)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錢進興 住新北市泰山區大科路331號
錢金同 住新北市泰山區大科路403號
錢謝銀珠 住同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吳磺慶律師
被 上訴人 林蒨 (已歿)
林衡儀(已歿)
潘林衡靜 住新北市鶯歌區高職西街41號6樓
林衡柔 住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段283巷19
弄1號2樓
林公世 住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73號7樓
林昌世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1段83巷13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林扶世 籍設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山莊街219巷76
號3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林惠玲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6號2樓
鄭昭枝 住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9巷8之1號5樓
林立平 住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9巷8之1號3樓
林仁布 籍設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9巷8之1號7
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張知惠 住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9巷8之1號4樓
林飛月 籍設桃園市龜山區南上路280巷15之1號
3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林介今 籍設同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林則禹 籍設同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林穎豐 住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14巷6號2
樓
林慧蓉 住同上
顏明誠 住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266巷6弄2號4樓
顏明格 住花蓮縣吉安鄉明義五街105號
居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10巷2號9樓之7
蔡哲一 住屏東縣枋寮鄉中山路5號
朱光和 籍設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1段108號6
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朱芳惠 籍設同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楊思瑛 籍設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257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楊思雄 籍設臺北市松山區延壽街424巷4弄6號3
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吳宗叡 住臺北市士林區福志路14巷42號
吳佳原 住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124巷8號5
樓
吳宗洲 住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269號5樓
莊靜和 住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1段26號2樓
居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17巷2號
林蕙瑗 籍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1段53巷20
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送達)
林○禹 住高雄市仁武區名山十街218巷5弄5號
法定代理人 林○文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林○淵 住同上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莊○翎 住同上
林○文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林○嫣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莊○翎 住同上
林○文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三重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佩玉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