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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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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579號被告李有信、被告陳聖光(即陳俊明、陳蘇儉之繼承人)、被告陳瓊英(即陳俊明、陳蘇儉之繼承人)、被告陳瓊容(即陳俊明、陳蘇儉之繼承人)、被告陳冠宇(即陳宗聖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王明明之民事準備㈡狀繕本及現場測量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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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德110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有信、被告陳聖光(即陳俊明、陳蘇儉之繼承人)、被告陳瓊英(即陳俊明、陳蘇儉之繼承人)、被告陳瓊容(即陳俊明、陳蘇儉之繼承人)、被告陳冠宇(即陳宗聖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王明明之民事準備㈡狀繕本及現場測量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57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㈡狀繕本及現場測量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現場進行測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現場測量通知書節本如下:
主旨:希貴事務所派員逕赴現場測量,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案號─110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二、時間─112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實施測量。
  三、現場─新北市三峽區民權段585地號之土地及土地上方之建物
辦法:
  一、由原告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所定測量期日前3天內逕向貴所洽繳測量費用,否則視同無須派員勘測。
  二、請就勘測結果,復送複丈成果圖60份。
  三、請兩造備妥相機,於測量當日依法官指示拍攝現場狀況後,再具狀陳報本院(請將相片黏貼於A4紙上,予以編號,並簡要註明相關位置)。                                 


書記官  董怡彤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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