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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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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李重義、王寶連、王寶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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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少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重義、王寶連、王寶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重義、王寶連、王寶珍得於上班日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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