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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227號郭吉田之收取存款命令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2司執地字第162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吉田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22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吉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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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准許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峽中山郵局收取新臺幣24,418元(含手續費)之債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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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張靖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地股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