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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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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103號Siti Suleha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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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任111年度親字第1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兼游○芯之法定代理人Siti  Suleha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103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兼游○芯之法定代理人Siti  Suleha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原告游曜瑋(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H12****661號)與被告游○芯(民國***年*月**日生
      ,尚未報戶籍)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陳建新              
股   別:任股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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