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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黃玉芳之言詞辯論筆錄、民事準備㈢狀繕本、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清 11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玉芳之民事準備㈢狀繕本、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筆錄、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德玉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 劉德玉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