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610號陳揚文、林國強、吳峻生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節111板簡字第26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揚文、林國強、吳峻生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610號原告黃帥旗與被告陳揚文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板簡字第2610號
原 告 黃帥旗
被 告 陳揚文
林國強
吳峻生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簡字第261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