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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劉秉澄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秋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秉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廖宇軒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