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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7號潘信佑(即鄭士石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信佑(即鄭士石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童淑敏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