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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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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000012號林易萱、顏伯辰之簡易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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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易萱、顏伯辰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原告林翌傑與被告徐英治等之分割共有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以下為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林翌傑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
被   告 徐英治
      徐永土
      徐榮順
      徐雲英
      徐秀娥
      徐雲蘭
      徐彤華
      徐永祥
      林佳毅
      林佳慧
      林易萱
      徐鉑傑
      徐琮凱
      徐郁琳
      徐永福
      徐素燕
      徐葉幼
      徐永文
      徐永吉
      徐永盛
      徐淑卿
      徐永隆
      徐李秀完
      徐永慶
      徐永興
      謝遜雄
      謝娟娟
      黃美英
      黃美秀
      吳揚
      吳東興
      吳東明
      吳苡瑄(原名:吳珮芬、吳忻樺)      
      黃惠美
      黃慧昭(原名:黃讌茹)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黃惠玲
      邱隋益
      邱靜宜
      林敬壽
      魏林美富
      黃至玄(被繼承人黃陳花柔之繼承人)     
      黃至誠(被繼承人黃陳花柔之繼承人)     
      黃淑君(被繼承人黃陳花柔之繼承人)
      吳秀範
      林嗣翰
      顏伯辰
      徐永全
      廖建文
      張倩
      謝宜蓁(即被繼承人謝遜忠之繼承人)     
      謝佳佳(即被繼承人謝遜忠之繼承人)
      謝芹(即被繼承人謝遜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謝宜蓁、謝佳佳、謝芹應就被繼承人謝遜忠所有之新北市板橋區光仁段0二二四-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二一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至玄、黃至誠、黃淑君應就被繼承人黃陳花柔所有之新北市板橋區光仁段0二二四-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二八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新北市板橋區光仁段0二二四-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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