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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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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3號相對人陳小紅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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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泰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小紅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小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即被告陳小紅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書記官  宋依庭
股       別:泰 股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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