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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734號吳欣妍、劉曉波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欣妍、劉曉波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734號原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被告吳欣妍之給付回饋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