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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32號唐明珠(即卓大光之繼承人)、卓美蘭(即卓大光之繼承人)、卓美莉(即卓大光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瑞108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唐明珠(即卓大光之繼承人)、卓美蘭(即卓大光之繼承人)、卓美莉(即卓大光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63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十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邱雅珍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