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謝諒獲之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柔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異議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異議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異議人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異議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聲明人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5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聲明異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異議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異議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異議人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異議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聲明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
異 議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異 議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異 議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異 議 人 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
異 議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異 議 人 謝諒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執字第76814號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書記官 劉馥瑄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