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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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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謝諒獲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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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柔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異議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異議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異議人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異議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聲明人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5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聲明異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異議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異議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異議人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異議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聲明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
異  議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異  議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異  議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異  議  人 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
異  議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異  議  人 謝諒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執字第76814號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書記官  劉馥瑄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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