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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573號施宜芳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節112板簡字第5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宜芳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57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施宜芳之清償借款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陳盈穎
被 告 施宜芳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均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