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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9749號陳明元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2司執松字第497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元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974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明元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主旨:禁止債務人陳明元(身分證統一編號:L100287XXX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莊區農會中港分部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松股書記官郭祐均
- 發布日期:112-04-07
- 更新日期:112-04-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