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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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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71號羅明偉(ITHIRIT-SUKKH-AM)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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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家儀111年度婚字第5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羅明偉(ITHIRIT-SUKKH-AM)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7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羅明偉(ITHIRIT-SUKKH-AM)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儀股
 

  • 發布日期:112-04-07
  • 更新日期:112-04-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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